透視 B 型企業:究竟是共益企業,還是行銷手段?
作者/諾拉・威肯(Nola Wilken) 譯者/賴慧玲 採訪/王景新
現在,美國國內突然出現許多所謂的「B 型企業」(B Coporations,或稱為「共益企業」)。是時候讓我們來檢視到底什麼是 B 型企業,看看這種企業和其他「一般」企業有什麼不一樣(如果有的話);以及,它們是否真能使命必達,不只為股東賣命也會造福人群?
B 型企業是什麼?
B 型企業的「B」代表的是「利益」(benefit),意指這類型企業體的組織架構不只考量股東的利益,還會同時造福所有相關的人事物,像是員工、小販、社區和環境。因此,B 型企業要比其他企業更勝一籌。目前,美國已有 28 個州針對設立 B 型企業的規定制定了法律,明文要求這些公司的機構文件必須遵循 B 型公司的治理原則,也就是理論上除了為股東增加利潤,也要能增進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
B 型企業的稱號與稅法無涉,在稅務方面和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並無二致。不過,有一些州政府認為可以針對 B 型企業提供減稅額度或祭出其他誘因。
依各州法律設立的 B 型企業也可以向「B 型實驗室」(B Lab)申請認證。B 型實驗室是專為認證 B 型企業而成立的非營利組織。他們是如何運作的呢?不好意思,B 型實驗室並沒有對外公開他們制定認證標準的程序。不過如果要獲得認證,一家 B 型企業不只要付一筆費率浮動的年費,還要依循程序,證明該企業確實達到 B 型實驗室所制定的目標。由於沒有其他認證機構與之競爭,也沒有來自相關社群的意見回饋,這項認證除了拿來做為一種行銷工具之外,沒人知道到底有多大的意義。
B 型實驗室面臨道德爭議
如果你對 B 型實驗室充滿好奇,建議你跳過那惱人的官方網站,直接去看該組織的資訊揭露報告(990 Forms)。你將會發現一些有趣的訊息,包括它和其他企業體的關係。例如,它掌握了一家營利公司 67% 的所有權,該公司的名稱是「B 型實驗室智權管理公司」(B Lab IP LLC),2013 年時為 B 型實驗室創造了 250 萬美金的淨收入,讓實驗室的總營收突破 7 百萬美金。
不僅如此,B 型實驗室的董事會和諮詢委員會成員,若不是富豪,就是/或同時經營創投資金、私募股權基金和私人基金會。然而,恰恰也是這些基金將 B 型企業納入到投資組合裡,然後協助這些企業跟善良又富有的投資人募資。監督 B 型實驗室的人居然能透過實驗室來獲利,在我看來是個棘手的問題,就算他們只是間接受益。依個人淺見,B 型實驗室缺乏真正的獨立管理機制和透明化的標準,因此無法成為適格的第三方監管單位。
B 型實驗室在網站上推銷取得認證的好處,包括品牌差異化、增加新聞曝光率、省錢和吸引投資人。在這落落長的清單上還包括一些時髦的口號,像是「捍衛組織使命」(protect your mission)、「引領社會運動的潮流」(lead a movement)。為什麼一個獨立第三方監管單位,需要對它監管的公司提供經濟誘因呢?這似乎不太道德吧。
強調共益,實則獲利?
顯然我不是唯一抱持這種疑問的人。美國麻州東北大學(Northeastern University)商管學院的蕾・安德烈教授(Rae André) 便發表了一篇論文,名稱是《評估 B 型企業的課責性:遊走灰色地帶的新型組織能夠提升企業社會責任嗎?》。「B 型企業的興起,顯見部分企業企圖掌控商業課責的程序,讓企業對彼此負責,而不是對社會負責。」她在結論中寫道:「本研究顯示,B 型企業是以符合特定私人利益的方式進行課責,因此,這種企業回應全體社會和公民需求的可能性是低的。」
B 型實驗室網站上羅列超過 1,000 個 B 型企業,其中,我可以輕易發現不少由私募股權基金和創投公司掌控的企業。一旦投資的退場策略被啟動,這些企業有許多將被出售給大型公開上市公司,然後被拆解、併吞,甚至是關門大吉。如此一來,員工將失去工作,而曾經生氣勃勃的工作環境也將陷入一片死寂。至於那些無利可圖而賣不掉的公司,有時會被丟給缺乏經驗的員工經營,或是默默地被清算資產。我可不認為這種結果可以稱作是「共益」(beneficial)。
一些法律學者已經開始評估 B 型企業的法律疑慮。一項常見的迷思認為,傳統公司管理法不允許企業經理人為全體社群的最大利益行動,只能為唯一真神──也就是股東──而服務。但法律專家表示,事實並非如此。實際上,美國許多州已經通過「利害關係人條款」(constituency statutes),容許一般企業經理人將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納入考量。
很明顯的,從來沒有任何一個企業的董事因為服務非股東的利益而被判刑,也從來沒有任何判例,強制他們負起將利潤和短期股東價值 (short-term shareholder value)極大化的責任。康乃爾法學院的琳恩・史陶教授(Lynn Stout)在《股東價值的迷思:看股東至上思維如何危害投資人、企業和社會大眾》一書中,便駁斥了這項迷思。
認證非但錦上添花,還浪費資源
確實可能有很多 B 型企業屬於其他私人或由員工擁有,運作良好,而且實至名歸。但除了「獲利動機」之外,實在沒有理由要去取得 B 型實驗室的認證。如同安德烈教授所言,這樣的舉動不過是一種偽善,而且還很浪費時間、精力和金錢,而這些資源原本可以花在真正有益於公司利害關係人的事物上。
如果你想試試其他商業架構,不妨參考「多重利害關係人合作社」(Multi-Stakeholder Cooperative)這種商業模式。傳統的合作社模式源自於小農們集合起來販賣和分配他們的農產品,而這種新的合作社架構是改良後的版本。事實上,建立起許多所得稅原則的里程碑──林頓・普萊伍德 (Linnton Plywood)對美國政府的稅務法院訴訟案,就是出自於太平洋西北地區(the Pacific Northwest)的農民合作社。
如果你真心想用合乎道德和正念的方式經營企業,如果你真的關心所有利害關係人的利益,那麼就沒有任何事情可以攔住你。當然,也就不需要什麼認證。
B 型企業的課責性,臺灣業界怎麼看?
對此,NPOst 訪問了亞太 B 型企業協會祕書長黃惠敏,她指出,B 型企業認證(Benefit Corporation, B Corp.)、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及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3 者不同,建議社會大眾分辨清楚──
B 型企業(B Corporation):
源自於沒有「社會企業」的美國,由資本主義企業體為出發,強調企業必須重視利益(benefit),由 B 型實驗室(B Lab)所發起的 B 型企業認證,針對公司治理、員工照顧、環境友善、社區照顧和客戶影響力等 5 個面向進行評估後,頒發 B 型企業認證,且每 2 年需重新驗證。比起關懷社會問題、弱勢族群的社會企業,B 型企業較重視經營成果共利分享。
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
社會企業源自於歐洲,是指用商業經營模式來解決某一個社會或環境問題,與一般企業的成立動機大為不同,成立宗旨是為了創造「社會價值」。社會企業以營利公司或非營利公司的型態經營,其盈收與盈餘多用於投資社會企業本身,或是繼續解決企業所關懷的社會問題。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
為一種道德或意識型態的理論,指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投資利益負責的同時,還要承擔對企業所有利害關係人的責任,達成經濟繁榮、社會共益與環保永續的理念。通常作為企業的策略或是部門之一,企業依據其營利行為可能對市場造成的影響來回溯企業活動,並研擬對應策略,包括一些慈善行為。企業本身的目的仍是「獲利」。
黃惠敏進一步指出,B 型實驗室(B Lab)在美國是登記有案的非營利組織,所以沒有個人可以從中獲利,若有問題可以直接向 B Lab 總部求證。同時,她也質疑蕾・安德烈教授 (Rae André)的公信力如何。
附註:蕾・安德烈教授 (Rae André)為美國紐約康乃爾大學(Cornell University)英國語文學士、美國洛杉磯加州大學(University of California)戲劇學院碩士、美國密西根大學(University of Michigan)組織心理學博士。現為美國麻州東北大學(Northeastern University)商管學院(Management and Organizational Development)教授。
安德烈教授的研究興趣包含組織與自然環境、灰色部門組織(Gray Sector Organizations)(包含 B 型公司)以及管理教育學。曾於 2014 年獲組織行為教學學會(The Organizational Behavior Teaching Society, OBTS)頒蘇珊・貝爾曼服務獎(Susan B. Herman Service Award)。
此外,黃惠敏也建議參考諾貝爾經濟學家羅伯・席勒(Robert Shiller)對共益公司的看法。
羅伯・席勒認為,B 型企業將比一般公司創造更多的利潤,他認為 B 型企業是一種創新的組織模式,利用企業來解決社會與環境問題,採用 B 型企業的名義將會改變企業的法定義務以及氛圍,羅伯・席勒保證 B 型企業將會相當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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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關於認證被當成行銷工具,黃惠敏表示這在所難免,因為這也是與消費者或客戶溝通的重要訴求,正如「公平貿易」(Fair Trade)等認證標章,同樣也會面對一樣的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