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事注定該窮?從「圓夢580」的人事費,到 NPO 工作者的後臺人生
去年歲暮,一則關於公益募款的報導引起矚目:蘋果日報記者臥底採訪,揭露「圓夢 580」街頭募款所得未合理分配的問題。這個組織的行徑並非新聞,早在半年前就曾經有工讀生在 PTT 爆料:所謂的「募款志工」其實都是時薪 120 元的工讀生。
在這篇獨家踢爆之後,四方鐘鼓齊鳴,既有捐款人(或潛在捐款人)氣急敗壞覺得上當受騙,又有社福團體哀怨此新聞一經曝光,非營利組織難免受波及,原本艱困的募款狀況只怕更加雪上加霜。然而剖析這則新聞,並非只有此一路徑,蘋果記者在報導中的一句:「如果每捐 100 元有至少超過 50 元成為工讀生及員工薪資,你還捐得下去嗎?」或許是個好的切入點,讓我們也可藉此例一探捐款人心中的合理(後勤)人事費用,以及在非營利組織與捐款人彼此牽引拉扯的關係中,像這樣的一則新聞,可能如何影響以募款為主要財源的非營利組織勞動環境。
當捐款人與社福團體的內在衝突浮上檯面
非營利組織的財源,視組織類型的差異,無非從以下幾種途徑得來:會費收入、董監事或理監事的捐贈支持、政府專案執行收入、募款所得(注 1)。其中,小額募款與公益勸募專案,或各種不同型態的義賣,乃至於這幾年方興未艾的群眾募資,都可以視為廣義的「募款」。不同的團體組織,對上述各項財源各有程度不同的依賴,但凡涉及到對不特定群眾的勸募行為,皆無非是在召喚他者回應對於團體的認同、對於服務對象或目的之共感。
舉例來說,實務觀察中可見,文史協會往往較少依賴募款作為組織發展或存續的主要支柱,而社福團體對於募款所得的依賴程度則普遍偏高,這是因為在臺灣殘補式的社會福利制度中,社福團體關切與服務的對象,相對來說容易被具體想像,無需協手跋涉價值觀的辯論與闡揚領域,捐款人很容易理解此類 NPO/NGO 的自主行動所為何來,多數社福團體所欲援助的對象,也貼合大眾對於行善的想像:弱勢者、受急難者。行有餘力,則為善之,是被普羅大眾普遍接受的價值。一方有給的需求、一方有受的必要,捐款人於是與非營利組織有了一組運行不悖的關係──直至這組關係的內在衝突浮上檯面為止。
在〈公益組織的後勤行政費用占比,為什麼不該當作捐款指標?〉及〈捐款應該「指定用途」嗎?NPO的「後勤行政費用」可能省過頭了〉這 2 篇文章中,明確點題:絕大多數的「捐款人」可能並不關心他們挹注的資源,是由如你我一般的受薪者、志工還是家庭小精靈來傳遞到受助者手中。他們當然希望把公益行善的效益最大化,畢竟,那才是他們的認同標靶。而在這當中所產生的各種支出,則是如田徑或越野賽中的風阻,是應該盡可能追求輕量化甚至消除的東西。
公益善款的挪用、錯用與誤用
當「公益慈善目的」的排序踩在絕對的道德高位上,隱性的衝突被指認,我們再回頭來看這起新聞事件。
此次爆出爭議的「圓夢 580」,全案名為「580,我幫您!愛心廚房服務關懷站設置計畫」,是「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圓夢傳愛關懷協會」的一個年度募款專案。從最早的工讀生爆料,到蘋果及後續各方媒體跟進的報導中可以看出,這個協會在處理善款及社會救助的工作上,至少有以下 4 個明顯的「缺失」足以影響捐款人觀感。
其一是讓受薪職工,穿著志工的背心站在街頭募款,對捐款人並不誠實;其二是不符合公益勸募條例所規定的行政支出費用(在此案中,為 15%);其三是帳面各項詭譎而不合理的條目,諸如奇高的場地費用和文宣費;最後,是實際上流通到受助團體手中的物資,若非即期品,就是過期的日用品,甚至是重新包裝的生蟲白米。
以上 4 項,樣樣是可以讓捐款關係產生惡劣質變的事,但論及法律責任,仍須細細釐清,亦不可免於追究主管機關之疏怠。舉例來說,此次媒體追打最力的「收 893 萬只捐 62 萬」,也至少有雙重可能。其一是該協會確實違反公益勸募條例第 17 條的規定:「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得於下列範圍內,由勸募活動所得支應:勸募活動所得在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下者,為 15%。」第二個可能,是透過另外提出使用計畫書,經主管機關同意後留用,也就是公益勸募條例第 19 條中所謂:「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如有賸餘,得於計畫執行完竣後 3 個月內,依原勸募活動之同類目的擬具使用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動支。前項之賸餘款項再執行期限,不得超過 3 年。」
究竟是哪一種情況?截稿前仍未獲衛福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回應,媒體報導倒也樂於裁剪原始條文,賺取便宜的憤慨與新聞性。再往前幾年翻找資料,從該組織 103 年度的原始募款案及其下方附件的「募款所得支出明細表」等資料中可以看出,哪怕從最善意的角度來解讀,這都是一個極其失敗及明顯異常的募款案。
對照其同一頁面下方附件裡的「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書」與「勸募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暨募得款使用情形報告書」,該組織預定在專案執行的年度中籌募的金額是 5,500 萬,但實際上最後募得的款項只有 723 萬,扣掉前述公益勸募條例第 17 條所允許支出的 15% 的行政費用共 100 多萬元,餘下的 600 萬,這個協會竟然又再計算了一次人事費用,致使餘絀為零。驚人的是,這樣的成果報告書,主管機關竟然也讓它過了,並在隔年允其繼續募款。(注 2)
圓夢傳愛關懷協會 103 年度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書(截圖)
整起事件處處透出詭異,也悖離一般公益組織運作的常識,然而,這些被「吞吃掉的」、「不當分配」的善款,至少從目前已揭露的訊息中,我們知道錢確實被挪用為人事費用。在相關報導裡,該組織的主管自承「因志工不足,所以請工讀生募款」,那麼,倘若暫且不論一個非營利組織沒有做到對八方善款兢兢業業、量入為出,也暫且不去細究到底人數與敘薪有沒有造假的問題,在勸募專案所得不足的狀態下,先行支付人事費用,有沒有不對?
或者我們換個方式問,難道欠薪或是不支薪,要求全體職工志工化,會是捐款人比較樂見的結果嗎?
捐款人的期待,與 NPO 人的自我剝削
志工是奉獻性的,職工是世俗性的。志工的參與,其實是另外一種重要的資源,他佈施的是時間,而職工則多半是連時間都沒得佈施的人。職工是或不是具有理念之人,在非營利組織中是一件可遇而不可企求的事,而無論工作者是否自詡為運動者,他都有他的世俗生活要過。
W 是我多年好友,今年 41 歲,在移工救援組織工作了很多年。最近和他聊天,他很開心的跟我說他的薪水終於要調整了,「從明年起,有機會調到 3 萬耶!」
我嚇了一大跳:「等一下,依你的年資和經歷,3 萬太少了吧?」
他說,近 3 年來,他的薪水一直都是 2 萬 5。早幾年他在企業工會裡做事,當時含括加班費,有時可以超過 4 萬,但進入現在的協會之後,便一直是領這樣的薪水。我問:「2 萬 5 怎麼在北部生活啊?」他說:「我大部分時間在庇護中心,吃住基本省了,但交通費花很多。平時常常要先墊錢,真的是壓力很大,所以基本上也沒有什麼存款。家裡有房子,我妹又嫁出國了,大概以後還不至於流落街頭,所以我不是非得購屋不可,這方面壓力稍稍小一點點……當然啦,我這種薪水想要購屋,恐怕也得拚了老命省錢存錢好幾年才行,所以別想比較好。」
W 前 2 年結婚了,有時聊起,知道他還要照顧年老的父親,我實在忍不住不問:「可是除了住以外,你也還有生老病死,將來可能也會有小孩。」
「是啊很恐怖,」彷彿可以看到他在電腦那頭苦笑,「我這薪水不知道怎麼養小孩。我老婆提出的實際建議是:如果有小孩就送去讓她媽媽帶。哈哈哈哈。」
在這段一邊聊一邊笑一邊感到很辛酸的對話中,對於自己身為非營利組織工作者的身分,W 的自省是:「我覺得非營利組織工作者應該至少有 2 種人:覺得自己是運動者、拿份夠活的薪水就好了,這算一種人;另一種就是可能還是會碰到的、單純把這份工作當成一份工作的人。我們起碼要讓每個人都有基本的生活保障,維持基本最低程度的生活所需。但即使是前者也是要活的,隨著生涯變遷,也可能結婚生子,也要養生送死,而產生更大的經濟需要,所以絕對不可以一直以壓榨的低薪作為給付。」
事實是,你再怎麼看待自己是一個運動者,而甘願為組織、為理念犧牲物質生活,你也幾乎不可能脫離社會身分而存在。W 的 2 萬 5 故事只是滄海一粟,許多年輕一輩的非營利組織工作者,都在與 NPO 環境中的自我剝削文化拔河,而這個根深蒂固的職工志工化的底蘊,一大部分的結構就是捐款人的期待。
先問對問題,再捐款
所以,讓我們回到文章一開始,媒體記者問的問題:「如果每捐 100 元有至少超過 50 元成為工讀生及員工薪資,你還捐得下去嗎?」同時聽完圓夢 580 的荒謬錯誤與 W 的故事,我們可以重新回答這個問題了──
到底在 100 元中有多少成為後勤人事費用,是你可以接受的?以及,這為什麼會是一個有意義的問題?
我一直覺得「後勤人事費用」與「錢要花在刀口上」並陳,雙雙造就很有意思的 2 個意象。彷彿在公益慈善這件事情上,存在著一個像舞臺前臺那般正大光明又亮麗的空間,捐款人可以很欣慰的在貴賓席欣賞受助者的浴火重生;而臺前的花費都是共同創造光明的必要支出,在寒酸的後臺,才是「能省則省」的部分。
在前述文章中,有這樣一段評議──
非營利組織就像製造業者。他們製造東西,而這個東西就是「改變」。我支持某個組織,是因為我相信這個組織能用合理的價格,為世界帶來我想要看到的改變。例如,他們能讓更多的孩童接受藝術教育、為尼泊爾的小朋友帶來可持續的衛生系統、或是確保世界上某些自然美景能被妥善保護、流傳給下一代。
我們捐款給這些組織,是因為我們相信這世上有些東西應該變得不一樣。如果非營利組織能用合理且公平的價格帶來這樣的改變,那他們的間接成本比率是多少又與我何干?
圓夢 580 的問題,至少包括了他們踩在觸犯法律的界線,以及對捐款人事前事後都並不誠實,組織者很明顯沒有成本與風險控管的概念,更可能因為對於募款其實一竅不通,以最土法煉鋼的方式,花了一年的時間募款卻只夠支付員工薪資(實情是否如此,或仍有弊端未爆,在此不論)。然而這都跟「非營利組織中的人事費用比例」沒有關係。
用大白話說,就是如果今天一個公益組織可以很有效率的執行它(承諾予捐款人)的業務,那麼它要如何鼓勵或獎賞組織內部的工作者,都不應再被問責。捐款人或許可以想想,唾棄一個組織的理由,理應是它顯然沒有執行公益慈善行動的能力,而非它(基於任何理由)聘用職工、敘薪多少。捐出 100 元,也希望 100 元都是由需要幫助的人得到,這是很能理解的心願,可惜,世界上不存在家庭小精靈或是茅山術法中的五鬼搬運,而非營利組織工作者,也真的不是喝露水就可以存活,那陰暗的後臺,也不會是他的整個人生。
備注 1:
此處泛指公益型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合作社、職業團體等不在此討論範圍內。
備注 2:
本文刊出後,有讀者提到公益勸募條例第 17 條支付上限與例外的問題,我覺得這是一個很重要的提問,但與本文寫作的意旨其實較無關聯,而更像是募款技術細節與法律盲區或曖昧地帶的問題。因為並沒有想要深入圓夢 580 案子的企圖,簡單說明在此例中我個人的看法如下,仍歡迎討論。
要注意的是,公益勸募條例管理的是公益勸募專案,也就是說它其實應該要以「專案管理」的思維來檢視,公益勸募專案也不斷強調「專款專用」。一個組織的募款部門裡,可能同時有執行特定目的的勸募專案窗口(比方說此例中的愛心便當),也有進行日常性小額勸募或定期定額捐款的執行人員,理論上 2 者都是公益勸募專案,但性質不同。
圓夢 580 的問題是,它申請了一個特定事項的(愛心便當)勸募專案,實際上卻可能想做的是日常性的組織支持方案。這種模糊地帶可能也不只他們這樣做,但也不能因此就說都是合理的。 公益勸募條例第 19 條:「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在這個例子裡的「他用」是什麼呢?就是到最後,在「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書」裡的 600 萬的「常駐廚館兼職人員」,變成「勸募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暨募得款使用情形報告書」裡的「人事費」(常駐兼職人員)。那麼,到底這 600 萬是要送愛心便當到山區的必要支出呢?還是為了續航整個組織呢?到底是符合名目的「廚館兼職人員」呢?還是不符合專案名目也非「辦理活動有關支出」的人事費用呢?
在「勸募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暨募得款使用情形報告書」裡可見,圓夢 580 在 104 年度結案時的支出狀況是郵電費、愛心餐費和 600 萬的常駐兼職人員人事費,顯而易見的是,所謂的愛心廚房並沒有募得足夠的款項可以運作,那麼這沒能實際運作的愛心便當的兼職人員,和這個專案的關係是什麼?
這算不算挪作他用,也許讀者也可以自行判斷。再強調一次,我本意並不在深入此案。甚至我提出的,正是在合於法理的前提下,捐款人應鬆動對人事費用的檢查。至於公益勸募條例中的 15% 必要行政支出,也許是很多組織有口難言的窒礙,但那真的是另外一個(值得慢慢細談的)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