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現代婦女基金會新聞稿
新北市府衛生局員工疑遭性侵輕生一案,引起社會廣泛討論。昨日家屬召開記者會表示將對加害者提告,對於林姓女子選擇自殺方式做最後發聲。同時,民間也有所呼聲,認為針對「權勢性交罪或猥褻罪」的刑法第 228 條 應併入原先處置強制性交罪的刑法第 222 條,並將 228 條刪除,以避免運用權勢性侵所判處的刑責較一般性侵之罪刑更輕的情形。對此,基金會特別針對相關疑慮提出澄清。
刑法第 228 條 是為彌補前述條文的不足而設
首先,刑法第 228 條「利用權勢性交罪或猥褻罪」,是為彌補該法第 221 條普通強制性交罪和第 222 條加重強性交罪之不足。因兩者的核心構成要件,乃是加害人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被害人的意願」之方法,對被害人進行性交,因此「是否違反被害人的意願」,將會決定強制性交罪或加重強制性交罪成立與否。
然而,刑法第 228 條「利用權勢性交罪或猥褻罪」的立法要旨,是在加害人與被害人權力不對等之下,被害人因怯於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或業務等關係,而與加害人發生性交或猥褻行為。表面上看來,該性交或猥褻行為可能並沒有違反被害人之意願,無法適用第 221 條和 222 條將加害人繩之以法。因此,刑法第 228 條是要補第 221 條和第 222 條的漏洞,讓法律更周延,對於「利用權勢性交罪或猥褻罪」的重點在於利用權勢,而非被害人的意願,只要司法人員明白其中權勢如何運作,發掘被害人在情境逼迫下只能遵從的相關證據,便有機會將加害人繩之以法。
破除「權勢盲」是當務之急
2014 到 2018 年這 5 年來,現代婦女基金會所服務 1,263 件性侵案,其中利用教育機會、教養關係,或是職務之便,屬於權勢性侵案件者,有 211 件,佔了六分之一 ( 16.7% )。然依「司法院量刑資訊系統」統計,2007 到 2016 年這 10 年來,依權勢性侵定罪者僅有 115 件。這樣的定罪落差,可見除了證據問題,更應該進一步檢視沒有定罪的案件,其中權勢關係是否確實被看見。
社會文化中時常存在權勢不均等的情況,但在司法上恐難以證明關連,以致司法人員不見得看得見。例如直屬長官對下屬掌握了工作安排的權力,但非直屬長官,亦可能透過其他行政安排,對該員工造成工作及權益方面的影響;學校老師、教練可以利用學生的尊敬、景仰、或掌握成績作為要脅,但補習班老師,就不具備讓學生景仰,或對學生提供加強輔導、答題密技等的影響力嗎?某特定領域位高權重的大老,對於相關領域的從業人員職涯發展、方案拿不拿得到或能否順利推動,不具備影響力嗎?事實上,權勢的影響力無所不在。
權勢常被利用來作為一種使人陷入受害情境的武器,卻又隱於社會文化中。許多陷入權勢性侵中的被害人,可能礙於加害人對其有恩,或是照顧她的長輩等難以直接展現強烈意志的對象,因此除了受害當下的震驚慌亂,也難以在第一時間對外人道出受害經歷。這樣的「無法發聲」,容易在司法過程中被認為是合意性行為,但假若司法人員看得懂權勢的運作,就會嘗試發現其他補強證據,即使證據不足,也不會草率定論為是合意性行為。
未被脅迫的同意,才是性同意權的展現
由於被害人的性意願可能受到干擾而屈從,因此對於刑法 228 條現行實務解釋上,重點在於權勢而非意願,倘若刪掉 228 條,將其列為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就會落入必須要舉出違反意願構成要件的處境,對性侵害被害人來說不見得有利。
近年來,臺灣對於性侵害的認知,在倡議團體的努力下,無論在性自主的觀念或修法方向,都已逐漸朝向「性同意權」的方向發展,希望透過落實性自主和性同意的觀念,消弭在社會意識和司法上責備被害者的歧視,並破除完美被害人的假想,真正讓加害人負起責任。
因此,對於權勢性侵的議題與修法內涵,現代婦女基金會亦極力倡導,立基於性同意權的趨勢下,通盤考量妨害性自主罪章各條文間關係,讓需要保護的被害人,能得到更完整的司法救濟。此外,透過文字述說、媒體廣宣,讓司法人員與社會大眾,更認識權勢性侵案件的真相,使被害人充權,翻轉民眾觀念,打造能充分討論和尊重性同意權的司法體制和性別平等社會,亦是不可忽略的長久之計。
最後,現代婦女基金會特別呼籲檢警司法單位全力偵辦,明辨關係中的權勢作用,查明真相,還給家屬和死者一個公道,也呼籲法官對於「利用權勢性交罪」案件,在符合比例原則之下,應從重量刑。雖然司法官對於何謂權勢性侵的認定,與現實案件或實務界仍有很大距離和檢討空間。因此,破除「權勢盲」是當務之急,辨識權勢的作用,才能真正看見被害人的苦,並且有機會提升權勢性侵的起訴率和定罪率。
性同意權相關資訊請參見現代婦女基金會網址:https://reurl.cc/Q3pm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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