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年過去,性平倒退;反同造謠,政府裝睡/民間團體回應第 3 次 CEDAW 國際審查

日期/時間:2018 年 7 月 20 日(五)上午 10:40
地點: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三段 30 號(福華文教會館門口)
主持人:林均諺(性別平等教育大平臺專案經理)
聯合團體:性別平等教育大平臺婦女新知基金會臺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臺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臺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臺灣人權促進會

發言者:
張明旭 (性別平等教育大平臺專案經理)
黃怡碧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
阮美嬴 (臺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行銷企劃部主任)
黎璿萍 (臺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執行秘書)
曾嬿融 (臺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政策倡議部主任)
林秀怡 (婦女新知基金會開拓部主任)
施逸翔 (臺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

 

文/性別平等教育大平臺

上週是臺灣「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 3 次國家報告國外專家審查暨發表會議,國際委員並公佈總結性意見與建議,特別強調「學校不是宗教場域」、「不要把信仰強加在別人身上,要以孩子最佳利益優先」,性平教育不該受到宗教干預

事實上,在 4 年前 CEDAW 第 2 次審查時,對於臺灣性別平等教育的落實不足,國際委員已給予政府相當多建議(詳見附件),包括:臺灣政府應該諮詢「真正」性別平等專家及同志社群意見,制定更多具備性別多元意識的活動與教材;針對同志學生,政府和學校應具體保障其權益,避免排擠與歧視。

圖/Sharon McCutcheon,@Pexels

但 4 年過去,上述建議並未實現,甚至在保守團體的惡意干預下,臺灣性平教育不進反退,許多課程被迫中止,依法推動性別平等的教師被惡意騷擾和提告。今年反同團體更提出「禁止實施同志教育」公投案,試圖讓所有學生無法正確認識同志,剝奪同志青少年認識自己的權利。而反同團體居然將此公投自稱為「愛家公投」,試圖混淆視聽,並在 CEDAW 審查會議中,假「婦女團體」、「性別團體」之名一再提出不實言論,不斷強化父權及性別刻板印象。其內容不僅缺乏實證科學檢驗,甚至移花接木,將網站截圖曲解變造後說成是教科書內容,對女性與多元性別造成許多傷害。

這些具宗教背景的團體,質疑現行性平教育不夠「適齡」,但事實上,臺灣的課綱及教科書,都是依據課程概念和學生發展階段進行專業教學設計。而在討論適齡時,應同時結合「適發展」的概念(age- and development-appropriate),就如聯合國和歐盟都強調,孩童即使在同一年齡範圍,其發展需求也不盡相同,故在年齡範圍的課程外,教師應有更多彈性,讓各種需求的孩子能得到充分學習與協助,並應提前一階段教導孩子在後續發展階段中會遇到的議題。

圖/性別平等教育大平臺提供

此外,聯合國和歐盟也強調,在性和性別的教育上,孩子應從小認識所有性別議題(包括身體的成長發育、情感和關係的建立、認識不同性別氣質、性傾向及自我認同等),只需在不同發展階段以孩子能夠理解的語言使其了解。最重要的是,成人應以「不避諱」的態度提供正確資訊,協助孩子經歷人生每一個階段。

4 年前,CEDAW 委員就建議政府應積極落實性平教育,而本次,委員再次重申,臺灣政府應努力防止校園性騷擾、性侵害與性霸凌,尤其是對於女性、身心障礙、LBTI(多元性別,見後續註解)、外籍學生之歧視;政府應定期進行調查統計與分析,積極加強相關措施及教學計劃。

圖/性別平等教育大平臺提供

此外,委員也提到臺灣政府仍舊未提供全面的性教育及生殖健康權利學校課程,其內容應具適齡性、「符合科學正確知識」且「與時俱進」。而在此方面,不同家長、宗教、教育專業團體間的衝突與攻訐,臺灣政府皆缺乏足夠回應,務必儘速找出解決之道,讓所有利害關係人群體代表參與,提出明確指導方針與課程,並提供教師必要的培訓。

對比 2 次 CEDAW 委員建議,顯示臺灣政府在性平教育推動上的怠惰消極,我們對此共同譴責。學生的受教權與平等權不是「等待社會共識」或「最大公約數」下的犧牲品,我們要求政府應積極推動 CEDAW 公約及國際委員建議,落實性平教育,消除反同團體對女性及多元性別的不實謠言和性別歧視,這才是真正的守護下一代幸福。


註解:

LBTI 為女同性戀(Lesbian)、雙性戀(Bisexual)、跨性別者(Transgender)、陰陽人(Intersex)之縮寫

延伸閱讀:

行政院第 3 次 CEDAW 國家報告國際審察委員問題清單及政府回應與其他相關查詢


附件

2014 年 CEDAW 第 2 次國家報告審查,CEDAW 國際審查委員提出給臺灣政府的結論性意見,與教育相關的建議內容:

  1. 消除高等教育中持續存在的性別隔離與刻板印象,加速女性在科學/工程領域的參與
  2. 諮詢性平等專家以及 LBTI 社群的意見,制定更多具有性別多元意識的活動及教材
  3. 確保教師、教授、教練、學校行政人員及性別平等教育委員定期接受上述教材之適當訓練
  4. 確保學校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並針對被邊緣化或歧視的同志學生,具體保護與促進其權益
  5. 針對性別平等教育指標及教材審查,建立定期全面檢視與監督機制
  6. 嚴謹收集所有教育層級及訓練單位中的性霸凌、性騷擾事件資料與統計資訊
  7. 建立積極預防及支持性霸凌與性騷擾受害者之服務
  8. 應提供懷孕女學生返校之必要支持,包含托育、諮商、親職、經濟協助、彈性選課等服務體系,並公開宣導這些服務

聯合國 CEDAW 委員會,一般性建議第 36 號 第 45、46 段:有關消除對多元性別 LBTI 學生之歧視霸凌

45.同學和教師對這些學生的欺凌、騷擾和威脅構成了女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和雙性女童和婦女享有教育權的障礙。通常因為學校治理機構對政策執行不力以及教師、校長和其他學校主管部門對非歧視政策落實得不正規,學校延續和加強了社會偏見。教育程度有限和文化禁忌等因素阻礙了女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和雙性學生實現社會流動,並增加了她們遭受暴力的脆弱性。

46.委員會建議締約國採取一切適當措施,通過消除陳規定型和歧視消除障礙,並採取以下措施,確保所有類別弱勢群體和邊緣群體的受教育權:

(a) 消除尤其針對少數群體和土著女童和婦女的陳規定型,這些陳規定型使她們在受教育方面面臨風險,並使她們在學校和社區以及往返學校的途中(尤其在偏遠地區)易遭受暴力;
(b) 解決社會經濟地位低和生活條件差的問題,尤其針對少數族裔和土著女童和婦女,這些問題成為接受教育的障礙,特別是鑒於在財政資源缺乏的情況下傾向於讓男性接受教育;
(c) 確保在必要時與捐助方和人道主義機構協作,為所有女童和婦女的弱勢群體的教育和安全提供足夠的經費;
(d) 確保實行強制性著裝規範和禁止特定服裝不妨礙接受全納教育,特別是對有移民背景者而言;
(e) 通過查明和消除教育機構和社區內的法律障礙、有形障礙、社會障礙、財務障礙及態度、溝通和語言障礙,消除對殘疾女童和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
(f) 採取必要措施,通過在提供合理便利的學習環境中提供全納教育,確保在各級教育中不歧視殘疾婦女和女童;
(g) 確保教育機構建成無障礙環境,並防止校長阻礙殘疾學生(尤其是女童)入學,確保根據受各種不同形式殘疾影響的個人的獨特需求定制課程、教材和教學法戰略;
(h) 按照暫行特別措施第 4 條,採納獎勵措施為所有各級教育吸引和培訓特殊教育教師;
(i) 確保採取應對阻礙女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和雙性女童和婦女接受教育的障礙的政策,消除對她們的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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