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糾正衛福部:為節省成本轉嫁委外責任給社福團體,長久漠視社工勞動權益

圖/Dicky Masdiyanto @ unsplash

 

文/監察院新聞稿提供

全臺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曾公布「2018 臺灣社工工作服務產業勞動權益調查」,發現社工人員普遍有低薪、強迫回捐、超時工作沒有加班費等問題,使服務弱勢民眾的社工,反成為弱勢的一群

國家承擔照顧弱勢的工作,責無旁貸,卻因為要節省成本,轉嫁責任給委外補助團體。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田秋堇之調查報告,糾正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並請行政院督促改進。

監察委員王幼玲、田秋堇在調查報告中指出,衛福部表示現行全國社工人員有 60% 都在民間組織服務,而民間組織的社工人員薪資,委由專家學者研究調查後,發現約 52% 的社工薪資在每月薪資落在新臺幣(下同)2 萬 5,000 元至 3 萬 4,999 元之區間。

衛福部 104 年委託臺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辦理「社會工作者勞動薪資調查研究」結果,有 21.2% 社工人員實際領到的薪資低於應領到的薪資。社工工會的調查亦顯示,社工人員身處高壓工作環境,但勞動條件不佳,經常加班卻沒有加班費,只能補休,或者放棄補休,少數更有薪水未全額給付及被迫回捐等情形,難以吸引專業資深社工人員投入,導致實務經驗無法傳承,有損提供服務的品質。

調查報告指出,衛福部漠視地方政府對於委託社福團體辦理法定社會服務的經費,長期以來未合理計算人事及行政經營成本;更有甚者,以部分補助辦理法定服務,特別是保護性業務的兒少安置,是多重需求司法、社福兒少最後的處遇場所,需要高度人力投入。

全國安置機構大概有 124 所,18 歲以下的兒童及少年收容人數達 5,211 位,而目前公立只有 9 所,其他就是公辦民營或委託方式來執行。目前「兒少安置業務」以服務個案數每位 2 萬多元計算委託經費,卻不符成本;補助部分人事經費杯水車薪,生活輔導員 8,000 元至 9,000 元,而社工員補助 1 萬 2,000 元至 1 萬 5,000 元,致使工作人員招募困難,平均年資 2 年的社工人員處理最複雜的兒少工作,讓安置機構無以為繼。

國家承擔照顧弱勢兒少工作,責無旁貸,卻為了節省成本,轉嫁責任給委外補助團體,衛福部應立即檢討改進,讓兒少獲得有照顧支持品質的安身之處。(參考:生輔員的「心聲」,如同拿壞麵包止飢/生輔員勞權與安置機構困境(上)

圖/sergio souza @ unsplash

監察院的糾正案文指出,衛福部疏失情形如下:

一、社工人員依各種法令對需要扶助的弱勢民眾提供妥善保護及協助,惟據社工工會的調查顯示,社工人員身處高壓工作環境,但勞動條件不佳,少數更有薪水未全額給付及被迫回捐等情形,難以吸引專業資深社工人員投入,導致實務經驗無法傳承,有損提供服務的品質。

觀其原因係社工代表或工會缺乏參與及勞、資、政相互溝通機會補助及委託經費各項科目資訊未能公開透明,對於申訴案件無法獲得積極迅速回應,衛福部允應正視勞動權益意識提升、勞資關係改變的趨勢,莫再因循故習,應速謀改善對策。

二、衛福部漠視地方政府對於委託社福團體辦理法定社會服務的經費,長期以來未編列加班費、交通費、產假、休假、訓練、督導等人事及行政經營成本;更有甚者,以部分補助辦理法定服務,社福團體經營困難,衍生社工人員延長工時,降低勞動條件,導致人員流動,無法維持專業服務品質,造成惡性循環,核有怠失,衛福部應透過政策工具,協助地方政府確實改善。

三、法定服務如保護性業務,特別是兒少安置,是多重需求司法、社福兒少最後的處遇場所,需要高度人力投入。目前「兒少安置業務」以服務個案數計算委託經費,卻不符成本;補助部分人事經費杯水車薪,工作人員招募困難,安置機構無以為繼。國家承擔照顧弱勢兒少工作,責無旁貸,卻因為要節省成本,轉嫁責任給委外補助團體,衛福部應立即檢討改進,讓兒少獲得有照顧支持品質的安身之處。(參考:【活動現場】是照顧也是剝奪?徐瑜:「期待兒少安置不再是條荊棘路。」

圖/sebastiaan stam @ unsplash

監察委員王幼玲、田秋堇也表示,衛福部透過書面考核、實地抽查及帳目稽查等方式,督導及考核接受社會福利補助之各地方政府及社福機構,104 年度至 106年 度間依考核結果不佳者惟該部處以停止補助 27 家,核有溢領款項繳回 74 件,逾 450 萬元;衛福部應將資訊公開透明,如:公布違反《勞動基準法》之社福團體名單、補助之人事費用明細、核銷清冊等,以消除第一線從業人員因接收資訊不對等,而產生對政策規定之誤解。

另,主計總處為期解決外界反映對於補助社福團體經費支用及結報規定繁瑣、因主計人員異動而標準不一等情,及接受政府委辦活動常須先行墊付鉅額款項問題,成立內部審核研究小組研議相關法規鬆綁、程序簡化及減紙減章等措施,允宜持續透過主計人員訓練之成效評估及回饋確認相關革新之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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