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當少年說出「我絕對不會再犯」時,必須要戒慎恐懼/《教出殺人犯》書摘

編按:

大家都想要教出「好孩子」,為什麼還是會出現「殺人犯」?

光現出版於今(2017)年 6 月出版《教出殺人犯》,作者岡本茂樹(Shigeki Okamoto)於大學教授課程、從事研究,同時也致力於協助更生人重生。岡本茂樹走訪少年輔育院(少輔院)揭露受刑人如何在社會化的過程中走上「歹路」,並往深處挖掘犯罪的根源,往根源看見腐爛不堪、因過往痛苦經驗而拒絕面對真實感受的心。

岡本茂樹指出,2012 年日本觸犯刑法的少年再犯率高達 33.9%,亦即每 3 人便有 1 人會重覆犯罪;成年人更高,為 45.3%,這表示現行的受刑者處遇方式──抓進監獄關起來,根本沒有發揮減低犯罪率的效果。

岡本茂樹由此提醒:若真正要協助受刑者更生,他們需要的將不會是「懲罰」,而是協助受刑者們勇敢面對真實感受,包括所有過往經驗帶來的情緒──苦痛、壓抑、害怕等,一如參與撰寫本書序言的臺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所言如果一個人學會的是求助、而不是忍耐跟壓抑,他才有辦法抒解痛苦而非爆炸。如此,受刑者真正回歸社會才有可能發生。

本篇為李茂生所撰寫的推薦序──「我是想養出好孩子,為什麼會教成殺人犯?」李茂生以作者的論述綜觀臺灣經驗,包括家庭教養、犯罪少年處遇等,指出犯罪更生的第一步,係犯罪者願意敞開心胸,而非因害怕處罰而不再犯的承諾。

 

文/李茂生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人為什麼會犯罪?關於這個問題早在 19 世紀末葉開始,即已經展開系統性的研究,主要的關注點在於犯罪原因的發現以及其法則性。至今,雖然投注了很多的研究人力,例如精神醫學、社會學、心理學等,但是整體而言,這些研究人力其實都不是「專職人員」,而是兼差的。縱或如此,百餘年來,也累積了不少的業績。大體上這些業績可以分成 3 種類。

「人為什麼會犯罪?」3 種可能的詮釋路徑

第 1 是屬於生理類的研究,例如頭蓋骨、胚胎、染色體異常、腦部病變,以及基因遺傳等。這類的研究通常都是針對特例,很難產生一般化的法則,所以雖然很吸引人,但是始終就是沒有辦法成為主流,只有在社會動盪時,被利用來合理化排除不受歡迎人物政策的功能。

第 2 類是社會情境與學習方面的研究。其研究內容,簡單而言就是說,當人處於特殊環境時,會學習解除壓力的方法,其中之一就是犯罪。不論這種說法多有道理,反對者只要提出反證說明處於同樣環境的人有不一樣的反應,那麼法則性就無法被建立起來。

至於第 3 類的主張,則有點打混了。這類的主張者認為犯罪行為是多重原因的,不管是生物原因還是社會原因,都混雜在一起。換句話說,他們認為這是一個黑箱,任誰都無法提出一個預測犯罪的標準。之所以會說這類的研究者的主張在打混,是因為他們以問答問,完全無法解決問題。

既然犯罪的原因無法究明,那麼制度對於犯罪行為的反應就是純粹的處罰了。而處罰效果的功利性思考在於:人都會怕惡害的賦加或利益的剝奪,只要對犯錯的人處罰下去,那麼他們就會怕,潛在性的犯罪人也會怕,於是社會回復安定。問題是──並不是每個犯罪人都會被抓到,投機取巧者仍舊存在。在這種思維下,不斷加重的嚴罰以及全面性取締的政策於焉產生。臺灣目前的狀況就是如此。

我想要養出好孩子,他卻成為犯罪者

然而,在國外,上述第 2 類型的研究仍然繼續發展,其結合了社會學、心理學以及精神醫學等領域的研究所得,在上一個世紀 60 年代結束巨型理論發展後,逐漸的細膩化,並開發了無數的心理治療系統。

而本書即屬於其中一脈。書中作者展現了其對於超我與自我的衝突關係的建立深度自我探索以及行為轉變等諸多層面的觀察,這些都是作者於實際案例中所獲得的經驗。

作者認為,行為人幼小時期的經驗會影響到其成長後的行為模式,而這個經驗的來源通常都是扶養者或教師(超我)。因為幼時不愉快的經驗,造成不斷累積的負能量,於臨界點到來時,會無法處理特殊社會環境所形成的刺激,於是做出偏差行為或犯罪,並進而在司法的反應下不斷輪迴下去。

更重要的提示是,作者認為這些幼時不愉快的經驗,並不只限於家暴或性侵等,更重要的是一些我們日常認為對應兒童時的正常態度,只要處理不當,就會產生創傷。這就是本書書名的意義所在──「我是想要養出好孩子,不料竟然教成犯罪者」。

更生第一步:成人陪伴、自我表達權

人是社會動物,生存於人際關係中,遇到困難時,必須養成率直說出自己的困擾,並適度接受他人關懷與協助的態度。作者稱此為依賴他人的撒嬌能量。「你要堅強」、「不要依賴他人」、「要有自信」、「努力就會有結果」等勵志的對應,其實僅是教導兒童必須隱藏自我原貌與慾望的壓抑而已。傾聽、包容、接納等,才是正確的養育兒童方式。作者主張──承認與包容兒童現在的脆弱原貌,才是養成其健全人格的必要步驟。

民國 86 年臺灣修訂《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時候,我就不斷主張身陷司法的少年需要的不是責罵、究責或反省,而是成人的伴同以及自我表達權的保障。伴同可以促進安心,而安心則是自我表達的基礎。如果司法少年可以在處遇的流程中,理解到自己深層的創傷,學會表達自我,並積極尋求他人協助的話,那麼他就踏出了更生的第一步。

本書給予我們最大的啟示是,當我們聽到少年說「我絕對不會再犯」時,必須要戒慎恐懼。因為這句反省的話,代表他仍舊無法對他人敞開心胸,仍在自我壓抑;反倒是,如果少年說出「我不知道將來會怎樣,你能協助我嗎?」的時候,這才是成功的第一步。

作者已經於 2015 年時過世了。本書是他的遺稿。出版社刪除重複的部分,並修訂了章節後,予以出版。以嚴格的觀點審視本書內容的話,或許會有人認為學術性不足,論述有點凌亂,但是就我而言,本書說出了我在民國 86 年時所無法明確表達的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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